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特许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线路特许经营制度。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共交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