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特许经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运营权的经营者,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