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设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还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