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站、大型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将公共交通场站及配套设施作为项目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改造时,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当设置专用道,保证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