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仍行使已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