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下列行政管理信息: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三)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通报应当在信息获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3日内完成。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