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市城管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