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本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和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