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