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