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