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培养树立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每年农历三月,为本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