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镇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积极扶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落实散居少数民族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卫生保健水平,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预防治疗工作,组织医疗人员定期到少数民族聚居镇开展义诊、医疗援助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