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给予投资、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在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改造和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扶持:(一)在少数民族聚居镇创办的企业;(二)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的企业;(三)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或者民族贸易企业;(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扶持的相关企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