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扣押其车辆。被扣押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