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