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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