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二十九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在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日。被投诉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