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二十八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投诉人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