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
(二)故意损坏车辆的;
(三)在禁止停车路段或者在禁止调头路段逆向拦车的;
(四)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乘车无人陪同的;
(五)不支付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应支付费用的;
(六)携带大型宠物的(导盲犬除外);
(七)实施或者要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