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驾驶员守则,建立学习及再教育培训制度,对驾驶员进行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投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强制保险;

(五)依法对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申请计量检定;

(六)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七)不得雇用无从业资格驾驶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

(八)不得在上午7时至8时30分和下午16时30分至18时的时段内安排驾驶员交接班;交接班时,不得开启空车标志;

(九)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