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退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装置,清除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并上缴专用牌照和道路运输证。

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等营运设施及有关标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