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