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驾驶员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经注册后,方可驾驶客运出租汽车。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被取消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