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交纳。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