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