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已竣工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否则,承诺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