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7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