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