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六条有效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