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自主择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招用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