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