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传承人、传承单位、福建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福建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丧失命名条件的,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