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