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 放的;(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 用直接排放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