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