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