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