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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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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维护节水设施,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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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