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公布淘汰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