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农业用井转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