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和阶梯式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