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