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