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