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