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诊治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肺结核病为乙类传染病,对其实行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实行减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采取严格措施对肺结核病进行重点监控,积极发现传染源,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