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四)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