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四)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