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西湖文化景观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由风景区管委会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