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并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